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3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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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6 20:08
一、 股份制改组的程序: 一) 首先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其次,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 评估基础的会计处理 1) 原按国家统一清理挂账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是部分冲销资本。 2) 清理出的积压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 3) 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账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组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组的和合并改组方式的,由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分期摊销,实行分立方式改组的,根据改组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股份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消。 4) 企业对占有的国有土地,经评后确认后,其会计处理为:(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计入股份制企业总资产的,作为国家股处理。(2)采取一次或分次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证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按批准的使用期限摊消。(3)经批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的价值直接租赁给股份制企业。 5) 改组企业给批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股份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止。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原企业实况利润(或亏损)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应分别情况处理。(1)属于增加的,原则上上交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也可以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2)属于减少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股份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份得的股利补足。 三)改组的股份制的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按规定折股后与企业实收资本如果有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