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认证,账务应该怎么分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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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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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8:45
*条例规定:*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如果跨月入账,可能以后不允许抵扣进项。如想跨月入账,就不要认证。2009.12.31日以前开的专用*,认证期为90天,2010.01.01以后开的*认证期为180天。
关于*专用*购买方还未认证跨月退回的办理方法是: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几种情况即是对重新开具专用*的*规定:
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
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再重新开具*。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专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因丢失,再重新开具*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8:45
当月入帐会计分录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次月入帐且认证后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