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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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2:47
自2002年结束,自2002年4月1日起,上海市*决定停止受理申办本市蓝印户口。为了妥善处理本市蓝印户口工作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市*批准,凡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自登记蓝印户口之日起至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将予以注销其已取得的蓝印户口:超过规定复验时间(每年1至4月)三个月不申请蓝印户口复验的,投资类和购房类蓝印户口满三年、聘用类蓝印户口满五年,超过六个月不申请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被批准转为本市常住户口以后,六个月内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出国(境)、考入大专院(校)或死亡,必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或注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