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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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54
在 杭州 本土市民有很多,有些市民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出租,租给外来工作的人员,进行 房屋出租 ,还必须进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所以 的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一下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要求有哪些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要求有哪些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 身份证 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 户籍 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居民身份证 、 户口 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 。 《 浙江 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 房屋租赁 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根据以上相关内容,我们知道了按照法律要求出租人将自己房屋出租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好了,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想了解更多,可以到进行 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