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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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6 20:23
在三省六部制刚刚形成之初,刑部的地位一直都比较低。正如其名一样,刑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处刑,而并不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刑部也不具备对*行刑的权力,这些权利都被集中在门下省和大理寺手中。但大理寺所审理过的案件,仍需报送刑部审核,这也是早期刑部所存在的意义。
至明代,刑部的职能被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审理案件。
同时由于明太祖急于恢复社会秩序并采取了"重法重刑"的原则,因此明初的刑部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对此,《明史·列传》中曾经有过相关记载:
帝初即位,惩元宽纵,用法太严,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其后数有厘正,皆以祯书为权舆云。
开国之初,明太祖极其重视法治
实际上早期的刑部还兼有其他特殊职能,那就是"立法"。元帝国灭亡后,明太祖自然不可能将元朝律令《至正条格》照搬挪用,必须制定属于新朝的独一无二的法典。
因此,早期的刑部还被赋予了重要的立法职能。
当然,刑部的基本职能自然还是审理案件和掌管刑狱。相比之下,即便是明代刑部权力较弱之时(洪武朝曾因权力分配问题,明太祖削弱了刑部的权力),其地位也仍高于隋代。但通常情况下,刑部一部还不足以拥 有"终审"的权力,都察院的作用也随之显露出来。
都察院负责纠察
都察院这一机构形成的较晚,是从明初才开始出现;但与都察院相同职能的机构却早已出现,即前代的御史台。明太祖刚刚建国之时,也曾经仿照旧制建立御史台,不过在洪武十三年时就以都察院取代之。
和御史台一样,都察院的职责主要是纠察百官。只要百官触犯《大明律》,都察院即可以向*朝廷*。同时,都察院下还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百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情况。《明史·志·职官》中还曾记载了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其他职责:
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