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1 16: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6:23
对于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什么时候开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什么时候交这个问题,有些朋友对此并不是很了解,其实,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下面几点内容: 《 民事诉讼法 》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 取保 全措施。所以, 财产保全的范围 ,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 取保 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