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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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5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明确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违规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