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应该承担诉讼不利后果。是过错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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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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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15
您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无性生活要进行赔偿,但是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如果对方有出轨的行为导致离婚您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分财产的时候多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如何相处,每个家庭各有不同,如有矛盾还请及时沟通解决,如果是沟通无法解决的可以考虑调解等有关办法,如果确有必要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15
既然已经结婚了,对方就都有义务满足性需求。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说明她不爱老公了,这种无性婚姻是维持不下去了,只能选择离婚。应该是女方的过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16
不算啥过错,也就是夫妻感情不和 女方可能是性冷淡或是有其他疾病。你要弄清原因 希望这个答案帮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16
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应该承担诉讼不利后果。
夫妻生活是做夫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那事之所以叫夫妻生活,可见那事的重要性。如果不让碰,那娶个老婆还有什么用。必然会导致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