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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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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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01:03
第一条 为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收入之和。第三条 我市双职工年家庭收入为上年年人均工资水平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资水平为1.28万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中高档商品住房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市*规定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收入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介于高收入职工家庭和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1999年度,厦门市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7.68万元(含7.68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7.68万元以下,9120元以上(含9120元)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第四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第五条 我市双职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划分参照第三条执行。家庭收入按税务部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口径核定。市*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第六条 我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