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土地可以买卖吗?还有历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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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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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13
如果是个人的土地,是可以买卖的,有地契作为凭证,当然,和现在一样,要到*(当时叫县衙)备案的,*要在地契上加盖公章作为认证标识,谁也不能改,*保护你的权益。
当然,这个认证不是白认证的,是作为收税的凭据,有多少地,收多少税,只要连续纳税,地就永远是你的,如果有一天你交不起税了,对不起,国家收回,作为无主荒地拍卖。
这个规矩后来有所反复,有的朝代不是按地收税,是按“丁”一个壮年男性叫1丁,不管你有多少地,按人收,适合战乱后无主荒地很多,鼓励人们耕作的时期
有的朝代是按“丁”+土地收,计算方式就不细说了,能写一本书
历朝历代大体都是这个规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13
商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实际是国王的。当然不能买卖
战国,商鞅废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可以买卖
北魏到唐代前期是均田制,国家分配,规定不可买卖,但是后期兼并严重也就是私下买卖,不合法
宋代以后兼并更加严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14
唐朝时期田令明确规定:“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即:唐代允许私人贩卖永业田(永业田私人持有,代代相传),愿意迁至宽乡(土地较人口较多的地方)的,允许贩卖旧有的口分田(即露田,国家所有,死后收回)。购买土地的,不能使土地持有量超过田令规定限田额(一般百姓为二十亩永业田,官僚请参见唐田令,不作赘述)。其他情况下,土地不允许买卖。
至唐中期开元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崩坏。私人间的土地买卖活动盛行,部分官吏也参与其中,实质上,对土地买卖的禁令不再有效。德宗时行两税法,标志着唐*对土地兼并的妥协,土地买卖被**默许。
商及其前的史料缺失,史学界主流的看法是,商时保留着部分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实行着奴隶主土地国有制,至于买卖,大约不可。
西周时期实行井田制度,耕者对土地无所有权,土地买卖被禁止。
战国时,井田制崩坏,诸国进行变法确立土地私有制,开始允许土地买卖。
秦汉时期,土地兼并处于扩张状态,统治者对土地兼并的进程没有有效的抑制措施,土地买卖愈发盛行。
王莽新朝时颁布王田制,宣布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但不久就*撤销诏令恢复土地买卖。
以后直至北魏施行均田制为止,土地买卖均未被禁止。北魏孝文帝颁均田令后,北魏及北齐北周、隋唐均明文禁止土地买卖。
天宝后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买卖愈发猖獗。除部分强势君王(如明太祖等)能抑制外,大部分*都允许土地买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14
在历史上,除了西周(之前不可考)短暂的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外,在整个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土地都是可以私有和买卖的。这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大特点。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并不占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土地买卖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
只要土地买卖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会如影随形地出现。
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经济能力。土地兼并的过程,实际就是地租地产化的过程,因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则就是“将以其夺之人者辗转而为夺人之具不已”。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
地主兼并土地的对象,主要是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中国封建社会一确立,自耕农和其小块土地的分离就不只会不断再现,并且总是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向前进展。对于地主经济的扩张来说,大批自耕农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无论就土地而言,还是就劳动力而言,地主经济吞并自耕农经济都是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