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4 02:1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47
法律分析:被精减退职的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系指: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职工),一律由原精减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原单位已合并的,由接管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
法律依据:《*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对于年老、体弱、多病,合乎退休条件的,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照《*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列作编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