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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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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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2:28
第七章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第一条 为了对大型发电设备实施安装质量见证,以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支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备制造厂根据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对设备的安装进行质量见证。第三条 制造厂行业主管部门在安装工地设置总代表组,代表主管部门协调安装质量见证出现的问题。第四条 质量见证的范围是指大型水、火电机组及主要辅机设备等合同产品。第五条 质量见证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安装单位严格把好设备安装质量关,安装质量见证不代替建设安装单位的质量检验。第六条 见证方式分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第七条 见证的主要项目和方式见附表,每项工程的见证项目和方式,由双方在见证协议中确定。第八条 见证的技术依据:
1.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安全规程》。
2.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电力部制定的建规程。
4.由有关电力设计院提供的电厂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5.有关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
6.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7.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8.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第九条 制造厂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电设备的安装见证实施行业证实施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对见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第十条 制造厂在设备开始安装之前,按照见证协议与建设安装单位商定设备安装见证计划。第十一条 制造厂按见证计划安排,及时实施安装质量见证。建设安装单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安装进度如有变动,安装单位应事先通过见证方,以便相应改变见证计划。第十二条 对见证中发现的重大不符合项,见证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安装单位和制造厂,并上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见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履行见证签字手续。第十四条 在实施安装质量见证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第十五条 总代表组的职责:
1.总代表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安装质量见证的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代表组负责与建设安装单位签订设备安装质量见证计划,安排和安装质量见证实施表,组织落实质量见证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双方主管部门汇报安装质量见证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抄送建设安装单位。第十六条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保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设备安装质量负责。
2.按照协议和商定的见证计划和实施表,积极配合见证方开展见证工作,主动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