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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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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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5:41
伤残二级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交通事故伤残二级鉴定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第五章 第二条 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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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5:41
伤残二级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交通事故伤残二级鉴定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第五章 第二条 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