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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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6:33
法律分析: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对*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