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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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9:22
在目前阶段的企业会计准则下,最终通过处置、转销等方式需进入损益表的事项,均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归集;最终进入所有者投入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的事项,不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例如: 1.由于收购少数股东权益而在合并报告中显示的资本公积不应该作为其他综合收益。 2.公司收到国家的投资补助放在资本公积核算的也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3.可转债中的权益成分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都属于资本性投入(权益*易)形成,所以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目前无论是IFRS还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都还没有提出一个能够概括其所有组成项目的共同特征的描述性定义,只能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范围之外的项目都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