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秘书“两大部类分类法”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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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2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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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5:13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秘书队伍的构成近十几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在1990年出版的《秘书学》(袁维国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1页)中,还明确写着“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从事秘书工作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公职秘书”,但是仅仅15年后,真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的秘书,只能占到一小部分,据常崇宜先生所引资料,1998年底,我国“纯私人秘书,应在一二百万之间”(《秘书学概论》第34页,线装书局2000年版),这一数字已高于全国公务员中的秘书总数(据2005年04月28日《中国青年报》引人事部副*侯建良公布的数字,全国公务员总数为639.6万。其中秘书不会超过100万)。
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秘书工作的实际,秘书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分类方法:根据服务对象将秘书分为两大类,这被一些学者名为“两大部分分类法”。但是关于究竟可以分为哪两大类,二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是否存在着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类秘书等等,都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
下面先分析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然后再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一、常崇宜: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
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常崇宜先生主编的《秘书学概论》对“两大部类分类法”的讨论最为详尽(见该书第31-37页)。该书把秘书分为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两大类,而将私人秘书归位非公务秘书的一个小类。但是该书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分类标准,仅对公务秘书作了一个不太准确的说明:“公务秘书主指(原文如此)党政军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的秘书”。此句中“主指”似应理解为“主要是指”,既然有“主要”,就应该有“次要”,那么“次要”的公务秘书是指那些对象?这是读者很自然会产生的疑问,但是该书并没有“次要”的公务秘书的例子。由于公务秘书没有明确的界定,非公务秘书当然也就无从把握。
常崇宜先生关于“纯私人秘书”的概述,还有一处不好理解:“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直到今天纯粹意义上的私人秘书还是较少的,仅限于工商界中一部分中小商业者可能有私人秘书。”(32页)但是该书所引资料又得出1998年底我国(不含港台)的“纯私人秘书,应在一两百万之间”(34页)的结论。如前文所述,这一数字大于公务员中的秘书人数,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来看,它都不是一个“较少的”数量。
另外,常崇宜先生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的秘书”列为“公务秘书”,但后文又说“非公务秘书”的主要标准之一是“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第33页),这等于术公务秘书中的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秘书)符合非公务员秘书的主要标准(不属于公务员)”,这里似乎也存在逻辑矛盾。
二、任群: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
任群先生认为:“从服务的社会属性来看,我国秘书可分为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有的称为民间秘书或私人秘书)两大类。公务秘书泛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军队中的秘书。其特征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有一定的级别,有党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管理和调配,有国家、地方财政发给工资……公务秘书是我国秘书的主体,人数众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社会秘书,在旧社会称为私人秘书……现在已成为我国秘书队伍中的一个新群体,社会秘书的特征是: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雇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去工资待遇由雇主负责支付……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个体户、名演员、专家、学者等雇用的秘书,都属于社会秘书范畴。”(任群《中国秘书学》第41页,重庆出版社1999年出版)
第一分类方法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既然明确说明只分为“两大类”,它就应该是一个穷尽的逻辑划分。但是按照上述对“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明确界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秘书,是既不属于公务秘书(因为这些单位不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军队”,这些秘书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社会秘书(因为他们不是“肚子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个体户、名演员、专家、学者等雇用的秘书”)。
第二,任群先生认为“公务秘书是我国秘书的主体,人数众多”。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总数才639.6万,其中秘书不会超过100万。而据2005年12月9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报告,截止当年9月底,全国企业总数已达830万家。即使每家公司平均又一名秘书,据全国的公司秘书也有近千万人。另全国有公办高校1553所(2004年),中学8万所,小学48万所,平均每所学校1名秘书,也有50多万学校秘书,加上医院、研究所、文化单位,全国事业单位秘书总数也应在100万以上。这样全国企事业单位的秘书人说应在1000万左右,远远多于公务员秘书总数。因此,从人数上看,企事业单位秘书比公务员编制内的“公务秘书”更有资格被称为“我国秘书的主体”。
三、陈合宜: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
陈合宜先生认为,“从服务对象和经济来源分,可分为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两类。公务秘书泛指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由组织和人事部门选调,从国家或集体领取薪酬,在编制上属于该机关、该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私人秘书指为民办集体企业、农民专业户、个体户以及外资企业等服务,有它们聘请并支付薪酬,不属国家编制的个人……它目前数量虽不多,但发展趋势很可观。”(陈合宜《秘书学》第20—2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陈先生明确给出了分类的标准,这是她的可取之处。但上述观点是该书出版时(1993年)提出的,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刚刚提出,私人秘书数量确实不多,该书甚至连“股份制公司秘书”都没有提及,而今天股份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体,因此上述理论似乎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另外,陈合宜先生的上述分类也存在两个小小瑕疵:
第一,对公务秘书的定义中“企事业单位”缺少必要的限定,似应加上“国有”或“公有制”,且“国家工作人员”术语使用不明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同义词,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秘书,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然,1993年我国公务员制度尚未推行,存在这一不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今天还沿用这种界定就显得落后于现实了。
第二,即将公务秘书定义为“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从国家或集体领取薪酬”的秘书,又将“为民办集体企业……服务”的秘书归人私人秘书,似乎存在着矛盾。这里混淆了“国有”和“公有制”、“民营(民办)”与“私有制”的界限。按照传统的理论,我国的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因此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乡镇企业以及集体创办的学校、医院、演出团体等等)虽然都是“民办”,但也属于公有制单位。集体单位的秘书应属公务秘书还是私人秘书,陈先生的分类法似乎无法解决(因为它们“从集体领取薪酬)。
四、对两大部类分类法的几点理论思考
我们指出两大部类分类法存在一些理论问题,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分类法。正如常崇宜指出的,“两大部类分类法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在实际中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不首先作出这两大部类的区分,就好比动植物部分生物学就五分深入一样,秘书学也就无法深入”(《秘书学概论》第32页)。我们的儿任务是解决这种分类法赏存在的问题,使这种分类方法完善起来,真正起到指导当前秘书工作实践的作用。
1、与公务秘书对应的第二大类的名称
首先,“社会秘书”的提法应该排除。任群先生说“社会秘书,在旧社会称为秘书”,但当代秘书并没有什么人把私人秘书称为“社会秘书”。“社会秘书”这一术语似乎是任先生自己定义的。为了理论研究的需要,定义一个新的术语是允许的,但通常是在没有通用术语可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既然已经有了“私人秘书”名称,而且当代社会人们仍在广泛使用这个名称,就没有必要再定义一个新的术语。何况“社会”一词与“公务”一词的共同内涵还远远多于“社会”与“私人”的共同内涵,例如“社会事务”与“公共事务”常常被认为是同义词。
其次,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的划分也不妥。这里不存在术语不规范和子类不穷尽问题,但是,非公务秘书除了“私人秘书”之外,剩下的主要是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秘书,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大主要形式之一,集体企业的秘书与国有企业的秘书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没有实质差别(国有企业的秘书与党政机关的秘书倒有明显的实质差别),他们的工作属于“公务”而不是“私务”,把集体单位的秘书归人非公务秘书,在理论巡航不成立,事实上也不协调。而如果把集体单位的秘书归入公务秘书,非公务秘书中剩下的也就是私人秘书了。
我们认为,与公务秘书对应的类还是名为“私人秘书”比较恰当,一是因为公与私是界线分明的一对范畴,民间俗话“两人为私,三任为公”就是的证明;二则私人秘书的名称不但在社会上早已通用,而且也为大多数秘书学专家才用,除陈合宜先生外,王绍龄的《秘书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董继超《秘书学教程》(*电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安忻的《秘书工作概论与实务》(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等等,都将秘书分为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两大类。
2、关于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的定义
我们试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定义:
公务秘书是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有制企业或股份公司的领导公国服务,有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用,有国家或单位支付薪酬的秘书。
私人秘书是指为个体企业主或其他雇用服务,有个人聘用,并由雇用主本人支付薪酬的秘书。
以上定义从文字上看是明确的。例如。根据上述定义,集体企业秘书属于公务秘书就没有任何疑义,某些高级领导干部或重要工程技术专家、学者所配备的专职秘书不属于私人秘书,也没有任何疑义,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称后者为私人秘书,如“田家英给*当了十几年私人秘书”、“xx公司不但为他们的总工程师配备了私人秘书“,这些说法在日常语言中并无大错,但是从理论上说他们不是私人秘书,而是公务秘书,因为这些专职秘书具有公务秘书的全部特征:为高级领导干部或专家的公务活动服务而不是为他们的私人活动服务,聘任前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审核而不是由个人任意指定,由国家或公司而不是专门的服务对象个人支付薪酬。这些专职秘书的工作必须对国家所属单位负责,而不是仅仅对领导或专家个人负责。
3、对两个相关的特殊理论问题的探讨
由于我国经济*和人事管理*的特殊性,关于两大部类分类法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特别探讨。
第一是民营股份制公司以及三资企业(一般是股份制公司)的秘书是不是公务秘书问题。
常崇宜先生认为,“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大多仿照国有企业秘书*”。但它的秘书人员也属于私人秘书(《秘书学概论》第35页);而司徒允昌先生认为只要是“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聘用的秘书人员”都属于公务秘书(《秘书学概论》第18页,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两人观点截然相反。
我们认为民营股份企业的秘书属于公务秘书。理由有四:
(1)民营股份企业究竟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是经济学理论界正在探讨的重要问题,目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股份制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我们不能将民营股份制公司简单归入“私有制企业”。
(2)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和民营企业股份化的发展趋势,一个公司究竟是国有还是民营将难以区分,民间资本可以参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也可以参股民营企业,没有必要将国家控股51%的公司秘书归入公务秘书,而将国家控股49%的公司秘书归入私人秘书,他们本来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
(3)股份制公司秘书在“由组织人事部门(人力资源部)考察选用”和“单位(而不是企业主个人)支付薪酬”这两点上,与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的秘书相同。
(4)从公司秘书机构的设置、秘书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方式看,民营股份制公司与公有制企业也没有多少本质差别。因此,将股份制公司秘书归入公务秘书有利于秘书学对秘书工作一般规律进行理论探讨。
第二是私人秘书的范围问题。
如前所述,这个问题在秘书学界存在很大分歧。根据我们对“私人秘书”的定义,私人秘书包括以下两类人:
(1)纯粹有个人聘用的秘书,不管雇主是商人、作家、学者、律师、演员、球星,还是富裕的农民或其他个体劳动者。个人一般不会同时聘请几位秘书,通常只有1个,这些秘书还要承担一些其他事务,例如驾驶小车、管理财务甚至当保镖等,但既然聘请的是秘书,其工作就具有综合服务和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特征。这类私人秘书目前在我国人数不多,但是将来可能会有较大的发展。
(2)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二者差别在于是否雇用多名员工)聘用的秘书,与第一类私人秘书的不同点是,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为企业经营活动服务而不是为雇主个人事务服务。私营企业与股份制企业不同,企业资产就是企业主个人财产,企业利润就是企业主个人收入,企业性质属私有制也不存在任何争议。他们雇佣秘书完全有个人负责,并不需要经过公司人事部门考察录用程序,秘书的薪酬也完全有企业主个人支付。需要提示的是,这里所说的“小型企业”指的是员工人数,而不是指资产总数或经营总额,有些员工人数很少的私营企业,可能拥有相当多的资产和很大的经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