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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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比例明确的,但计算基数就不太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算基数是“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问题是如果股份总数在变化怎么办?即使没变化,到底是转让前股份总数,还是初始持有的总数等。按字面意思可以作多种理解,举例来说:(1)只卖不买的情况:上市前持有100,一年后第一次转让25%,第一次转让后的股票总数为75;第二次转让股数假设一:还是按100×25%=25,以此类推,第四次可以转让完;第二次转让股数假设二:第二次转让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5(100-25),第二次转让75×25%=18.75,以此类推,就陷入芝诺的乌龟悖论,永世也买不完(先不考虑股票交易的其他规则)。(2)有卖有买的情况:上市前持有100,一年后第一次转让25%,第一次转让后的股票总数为75;之后又买入100,第二次转让前持有总数为175,第二次转让股数假设一:175×25%=43.75;第二次转让股数假设二:100×25%=25。反驳声音来了,凭什么按初始总数100作为基数,应该按转让前的总数175作为基数;好,依你的,假设第一次转让后的股票总数为75,之后又买入5,第二次转让前持有总数为80,依你的,应该按转让前的总数80作为基数,第二次转让股数为80×25%=20。又听到还是来自你的反驳声,凭什么按转让前的总数80作为基数,应该按初始总数100作为基数。好了,凡事你说的,都是对的;凡事不能理解的,都听你的权威解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1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