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育儿假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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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9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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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04:55
5月23日,在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卫健委主任刘宝琴对此次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说明。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是为了统筹推进三孩生育*配套措施落地落实,确保我省人口*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适应,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