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烟花禁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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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9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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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02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白鹤路、森林公园、宏声度假村以北城区范围;
(二)青龙山公墓、法雨寺、青龙山陵园内;
(三)江东乌江大桥以东、涪清路以西、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东城区范围;
(四)南滨路长江大桥以西至马鼻梁大桥路段。
二、除上列第一项规定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各级*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守护。
四、江南、江东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的其他区域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在禁放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九、燃放烟花爆竹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23:59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白鹤路、森林公园、宏声度假村以北城区范围;
(二)青龙山公墓、法雨寺、青龙山陵园内;
(三)江东乌江大桥以东、涪清路以西、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东城区范围;
(四)南滨路长江大桥以西至马鼻梁大桥路段。
二、除上列第一项规定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各级*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守护。
四、江南、江东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的其他区域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在禁放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九、燃放烟花爆竹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