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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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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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57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