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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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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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4:2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其内容为: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法律法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