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9 09: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6:50
问题一: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一、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这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在性质上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法》第64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 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因此,责令退赔”究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也正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轨道,而没有另行规定责令退赔。可见,“责令退赔”和提起诉讼都是被害*利救济的途径,只不过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而已。
二、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责令退赔”是人民*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 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作为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其与刑罚部分的内容同样都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判决是很难想象的。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执行力。因此,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理应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自然在此之列。《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 “一事二理”之嫌。阻却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得利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任何一个涉及赃款赃物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对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没收,那么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就无法得到必要的挽回,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不完整和缺乏公正性的。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属于被害人,理应在追缴退赔后返还被害人。若经过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自然无需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再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去执行,仍存在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 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何况即使被害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此时犯罪分子往往已在异地服刑甚或已经被执行死刑,在此状态下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多多。若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对自己所受损失进行救济的话,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谓费而不惠,实效不佳。而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调查......>>
问题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问题三: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从重处分。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问题四: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财物
问题五: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执行案怎么理 按照最高*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侵财型犯罪,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要通过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侵财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应该能作为执行根据。不然,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罚金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问题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是关于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问题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怎么理解 具体要根据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实际获得赔偿额相较而言。关于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和实现。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已经提起附带民事,并在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八: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审理苍南县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
问题九:刑事案责令退赔,*会不会查封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问题十:被告人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退赔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损失,就应该判决责令退赔,否则被害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