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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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0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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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3 10:26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具体如下:
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3、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