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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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19:21
与我们的公司一样,有限合伙制企业也是需要依法登记设立和依法注销解散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一、有限合伙制企业的解散清算有何规定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有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通常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特别要注意: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对于剩余财产的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