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免责范围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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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2:48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2:49
意外伤害保险免责范围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