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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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7
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购房者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卷入定金纠纷,因此学会如何处理定金纠纷很重要。在发生定金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数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确定好协议的效力。比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售房者就需要返还定金。同时,要确认协议的内容,确认在协议之中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撤销,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比如,如果售房者隐瞒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就属于欺诈。另外,还要确认违约责任人,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除此之外,还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如果因为买卖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达到一致而导致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该全部返还。在没有和售房者全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不要给付定金,如果支付,那么建议直接给付给售房者,不要交给中介转交,因为减少环节也就意味着减少纠纷。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任何承诺好都要落实成书面的东西。要知道,如果发生纠纷,录音、证人证言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购房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交易双方也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另外,需要注意,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会生效,同时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不要错把订金当定金,由于有的售房者会在定金条款中设下陷阱,故意让其违约,所以要仔细阅读定金条款。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此时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必然导致纠纷。那么我们要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纠纷?一、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纠纷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占有与买受人或有关单位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产权证书交由买受人保管的;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此时,可认为出卖人已经选择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就此优先于另一合同。(2)二次买卖行为均不存在登记的意思表示情形下,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因为就买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合同标得物所有权的惟一途径为移转登记的完成。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处理。值得讨论的是,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是否属《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为一旦认定该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二、一房二卖的纠纷该怎么解决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