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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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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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6:25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费用的办法,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可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的适当奖励。一些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加发5%的养老金;也有的地方对实行计划生育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退休金。
(2)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需要。
(3)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一般是指国家或社会对生育、节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4)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是通过免(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现金补贴,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改善人们的生活,改善个人和社会有发展的可能。为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诸多计划生育奖励项目都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5)商业保险方面。本法提出,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如开展养老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险种。
(6)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本法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做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时,第一,要坚持*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第二,要坚持多种形式的原则,鼓励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养老储蓄、“绿色保险”等;第三,要坚持有条件的原则,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