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专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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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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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23:53
对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采购项目
根据《*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