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3:2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34
实习生要交税具体理由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了,实习生也纳入了职工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34
没有签订正式雇佣合同的实习生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按次计税,同一项目连续工作,一月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门户网站[引用时间2018-3-21]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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