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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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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0:57
要的,一般来说认缴制下未实缴资本,无法免除股权出让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 个人转让股权 的 个人所得税计算 问题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 股权转让收入 明显偏低且 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