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7 08: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2:23
(1)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 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 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 (2)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履行会计职责, 或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 严重侵害职务规范。 (3)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等会计管理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 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 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 变造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 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 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