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52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16
我认为*之所以在二审判决中改判原因是一审*是根据该名男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量刑,而二审*则认为,这款软件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所以该名男子虽然依然是涉嫌这项罪名,但是罪行减轻了,随之在二审判决中就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
我认为*在这次量刑中改判的十分合理,毕竟这款软件并没有在网络上造成恶性传播,也没有攻击网络程序,没有造*员信息丢失,泄露甚至重大互联网恶性事件出现,只是让用户个人使用时会通过修改定位功能来满足个人目的,这种目的满足对社会并没有危害性,也没有给社会带来隐患以及损失,所以根据这种情况,二审*所判的4年有期徒刑属于减刑判决,认为软件不属于破坏性程序,所以改判。
一、案件始末是什么?
在这起案件中,该男子通过购买其他公司软件源代码,并且修改数据后制作成了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并在网络上售卖传播,软件的主要盈利方式是通过用户下载后包月或者包年会员方式来进行收费,软件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用户在下载软件后可以隐藏个人定位,并且可以自行修改个人位置,在法律上认为该名男子软件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一审判决该名男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男子表示不服进行二次申诉,二次*认为该名男子软件不属于法律中的破坏性程序,于是将判决减轻到有期徒刑4年。
二、希望该名男子汲取教训。
我认为该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法律,在软件制作过程中,自己已经可以预见性的知道后果,自己在购买软件源代码后再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开发的过程中指定了软件可以遮挡个人定位以及修改个人定位,软件主要功能也是这样,男子内心明白用户会使用软件修改个人定位前提下,依然开了会员并以此谋利,所以这种方式属于违法犯罪。
三、*判决非常公道。
我认为这次*判决非常公平公正,虽然律师认为该男子可以做无罪辩解,但是我认为该男子在开发软件时,就是利用软件可以修改定位的这一特性来进行牟利,其开会员以及包年包月的付费方式,就决定了它是以这种软件特性来进行谋利,他自己内心清楚用户会使用这款软件做什么,但他没有下架软件,也没有进行阻拦,也没有提示,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罪,*判决也十分公平,考虑到软件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已经进行减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17
二审*认为,该软件不是刑法上的破坏程序,因此虽然该男子仍涉嫌本罪,但减轻了犯罪,随后二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17
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一审*认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但是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18
因为*二审考虑了综合的因素,所以会进行改判,也考虑到他所作出的事情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