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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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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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2:10
上证发〔2020〕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22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相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23号)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及时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二、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告》等相关规定,已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临时报告的,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可申请延长至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其他公司债券发行人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期限参照执行。
三、申请延长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请,说明有效期延长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预计披露时间、发行人当前生产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有关事项等,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出具专项意见。
四、申请延长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向本所提供的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五、申请延长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并就未达承诺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作出安排,就该事项至少给予债券投资者一次回售权利。
六、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本所对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原因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文件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