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保账户每月划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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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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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01:11
一、2022年12月开始,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有调整。12月医保个账将于20日-25日到账。 (一)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
新政实施前,我市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每月个人账户的划拨以实际参保工资为基数,按参保人的年龄分为三个划拨比例:其中35周岁以内的按2%,35周岁至45周岁以内的按3%,45周岁以上的按4%。
新政实施后,不再分年龄段,统一按照我市现在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年个人缴纳比例1.5%计入。在职职工医保为“当月缴费 次月享受待遇”,12月执行新标准划拨的个人账户,其对应缴费月份为11月。
例如,参保人年龄为30周岁,参保工资基数为5000元,新政实施前,每月个账的划入为5000元×2%=100元;新政实施后,每月个账的划入为5000元×1.5%=75元。
(二)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每月个人账户统一按193.26元计入。
新政实施前,我市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每月个人账户的划拨,以5802元为最低保护线、17407元为最高封顶线,退休金低于最低保护线或者高于最高封顶线的,分别以5802元或17407元为基数,按6%的比例计入,退休金在5802元至17407元之间的,则以实际退休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计入。
新政实施后,每月个人账户统一按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平均金额的2.8%,即按每月193.26元计入。
例如,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张三、李四的退休金分别为4000元、8000元,新政实施前,每月个账的划入张三为5802元×6%=348.12元,李四为8000×6%=480元;新政实施后,张三、李四每月个账统一按193.26划入。
二、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拓宽。 新政实施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金融账户的适用情形有变动。 新政实施前,参保人办理医保异地备案或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在本人申请后划入其金融账户。
新政实施后,办理医保异地备案的人员,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金融账户,其余医保异地备案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均划入医保账户,不再划入金融账户;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跨省转移的可划入本人的金融账户,省内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跨市使用,不再划转、提现。同时,新政增加对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等情形,在参保人申请后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金融账户。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实施以后,在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个人账户每月计入也相应减少,参保人可以登陆“珠海社保”公众号,在“社保掌上办”-“信息查询”-“医保个账划拨查询”查询个账划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