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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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8 12:15
可抵扣进项税额应该是(34万元+8.5万元)×60%=25.50万元。
其中,专项工程物资进项税额34万元,当月抵扣60%,第十三个月抵扣40%;耗用库存材料,虽然购进时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