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6 07: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4:22
1915年中日签订了《中日民四条约》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是袁世凯*与日方因《二十一条》谈判多次最终确定的修正案,由袁世凯*签订的《关於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於山东之条约》等条约。
背景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强行派兵接收德国(同盟国)在山东胶州湾的租界地,以及胶济铁路沿线地带,中国*无力阻止。孙中山为筹措资金而与日本人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与借款案有相同点的《二十一条》之要求。
主要内容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
1、在山东,日本不仅得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外国等许诺。
2、在南满,日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
3、在东蒙,日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
4、汉冶萍公司可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资。
5、在福建,中国*答应不允许外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