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号文件对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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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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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4:01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 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管理
(一)统一税收*管理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管理权全部集中在*。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除*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支出优惠*,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认真开展税收等优惠*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底数,为规范财税*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级*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5年3月31日结束。各级*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及其*(室)名义出台的相关*,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如实填写《税收等优惠*统计表》(附件1)。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税收等优惠*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构建税收等优惠*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实行税收等优惠*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结合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税收*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实施效果不明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逐级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税收等优惠*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原则上到期停止执行;确需延续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准后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终止时限。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将税收等优惠*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一律取消。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仍违规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制定部门、*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凡是越权或违规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补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扶持企业财政资金,要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监管,并实行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四、健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事关全局,*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运用*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工作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省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清理税收等优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三)完善配套*。深入推进各项财税*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清费*,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妥善处理部分优惠*取消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主动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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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4:02
国发[2014]62号要求,统一税收*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未经*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
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