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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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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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2:44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住宅和非住宅等”。三、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以及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四、删去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五、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将第五项中的“交纳”修改为“支付”。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约束力”修改为“法律约束力”。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的“约束力”修改为“法律约束力”。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性规定。”
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五款中的“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事处(镇*)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事处(镇*)应当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其中的“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修改为“备案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将第七项中的“业主公共收益”修改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将第八项中的“交纳”修改为“支付”。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公共收益”。
将第六项修改为:“利用职务之便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
将第八项修改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违法出租房屋”。
将第二款中的“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罢免其委员职务”修改为“业主大会可以按照议事规则罢免其成员职务”。十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物业所在地*事处(乡镇*)应当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修改为“物业所在地*事处(镇*)应当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