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7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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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6:55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款。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事处应当在县级*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删除第五项。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十五、删除第三十四条。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影响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应当自觉接受行包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定制客运是指依托互联网开展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点到点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本办法所称站外揽客是指客运班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非指定站点招揽旅客的行为”。二十、将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