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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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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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04:24
申请低保户的条件如下:
1、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2、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到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
3、审核。乡镇*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