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债权保全下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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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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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2:32
举个例子你就懂了,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担保人,乙的此债务人丁,所有标的额均为1000w
按照正常情况,即使乙怠于行使债权且没有个人财产,甲能不能要求代为?不能!丙提供了足额担保(别忘了乙仍然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甲的债权担保,此所谓共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甲不能行使代位权,只能根据一般保证规则,在起诉乙后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仍不能情况下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丙因为经营亏损,个人财产只有500w了,这就是所谓的“共同担保的减少”,对甲的债权有了实际损害的危险,那么乙又没有财产又怠于行使债权,甲可以因为丙的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
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模式,当然没有其他担保人,仅有乙的担保,而乙的担保财产“缩水”也可以是上述的“共同担保”,共同不一定是“多人”,比如物权法上的“财团抵押”就是物的“共同”。
补充:你看的民法书理论太深,建议找老师讲解,上述是我的理解,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