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什么时候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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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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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1:55
问题一:*多长时间会过期 *没有过期,只有税务机关规定什么时候的*不能用了要换新*这样说算是过福,但是没有规定你的*还是能用的,*专用*只是说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要认证,不然不能抵扣,但是*还是可以做账,只不过不能抵税了,普通*就没有了,只是有规定入账时间而已。
问题二:开出去*会过期吗? 1,普通**的有效期限为半年,超过半年不可以再使用,必须到税局去核销,领取新的*。
*专用*有效是长期有效,不过如果你的进项*超过3个月,就不能低扣了,同样,你开出的也是,对方超过3个月,就无法抵扣了。 2,普通*以前手写的有*,最低是两年为期限,也有各地税局另行规定的,无统一标准。改成机打的*普通*后,规定和**一样。 3,目前,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有关资料后开具红字*并没有时间*,但建议企业应尽快处理。 4,*专用*抵扣期限是90天,*开出90天后如果没有抵扣的话就只能当普通*一样处理,普通*入帐期限要宽一些,但所有的*最好不要跨年度入帐,否则税局查所得税时会要求调帐处理。
当然12月底的*在下年1月入帐也是正常的。 5,*专用*只要按规定纳税,原则上没有*,但如果长时间不开专用*,可能要将*的限额改为千元版。 有个别地区有时间*。
问题三:*6月4日*,什么时候到期 *专用*只是说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要认证,不然不能抵扣,但是*还是可以做账,只不过不能抵税了,普通*就没有了,只是有规定入账时间而已。*:
*value added tax(VAT)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普通*相关事项
一般*要及时入账,不隔月入账,但也有特殊的*,这就要特殊对待:
一、进货物的普通*进及时入账。
二、费用*(不含差旅费)当年的要当年入账,如果当年没有来的及的话,可在次年的3月份前使用,否则,*过期。
三、差旅费*平时的问题不大,主要是12月份的,如果业务人员没有及时回公司报账的话,可以先预提差旅费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再入账,但也有时间*,要在次年的3月31前报完,否则,*过期。
问题四:普通*多长时间过期 开票日起180天内认证完毕
问题五:费用*多长时间会过期 一般*要及时入账,不隔月入账,但也有特殊的*,这就要特殊对待:
一、进货物的普通*进及时入账。
二、费用*(不含差旅费)当年的要当年入账,如果当年没有来的及的话,可在次年的3月份前使用,否则,*过期。
三、差旅费*平时的问题不大,主要是12月份的,如果业务人员没有及时回公司报账的话,可以先预提差旅费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再入账,但也有时间*,要在次年的3月31前报完,否则,*过期。
问题六:如何处理快要过期的* 滞留*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专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认证及抵扣的*专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造成滞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不得认证;
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不得认证;
3.销货方未将专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购货方接到专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
5.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不能抵扣;
6.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
滞留*的不利影响:
国税总局曾经专门发文要求各地税局检查滞留*,各地税局也积极对滞留*进行一张不漏的排查,要求存在滞留*的每家公司必须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同时对存在疑点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不少滞留*,主要是企业想偷漏税,做法是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公司相符,这就造成很多该抵扣的*不去税局抵扣,造成*滞留。
解决滞留*的建议:
由于**开具不去抵扣就会造成滞留,去抵扣又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所以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另一个途经是把*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1、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
2、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
3、购货方接到专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问题七:2月份开的*专用*什么时候过期 认证有效期180天,7月左右,要看具体日期
问题八:**是有期限、会过期的吗 2010年1月1日起**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1,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专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专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对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假定180天刚好落在2010年7月10日,而6月征期截止日为7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7月15日,而不是7月征期截止日8月15日。如果刚好落在7月18日,那么抵扣期限为7月征期截止日即8月15日。 2,超期限不得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月抵扣是一个意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
问题九:现在**是多少个月过期 规定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因特殊原因造成延期也可以办理手续延期验证!(是个好消息) 根据《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扣税凭证,包括*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 (二)*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问题十:2015年**多长时间作废 不知道你问的是啥意思,
如果你是开票方,开出后当月可以作废,跨月要开红字发 票。
如果你是收票方,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发 票180天内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80天不可以认证抵扣了。
当年发生的业务,已经暂估记账,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没有取得发 票,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收票方收到超过汇算清缴时间的上年度的发 票,是要缴纳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