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无房户每月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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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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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46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19〕55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16〕183号)、《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17〕196号)、《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19〕99号)等文件规定,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22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将在7月开始启动,现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19〕99号)规定条件的在鄞州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22年度量化积分,并达到规定分值;
(三)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鄞州区内自主创业);
(四)申请时在市区(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及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征收、拆迁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租赁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浙江省居住证》;
(三)《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确认单》;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五)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鄞州区内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上述所提交资料系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认证盖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46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19〕55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16〕183号)、《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17〕196号)、《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19〕99号)等文件规定,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22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将在7月开始启动,现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19〕99号)规定条件的在鄞州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22年度量化积分,并达到规定分值;
(三)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鄞州区内自主创业);
(四)申请时在市区(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及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征收、拆迁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租赁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浙江省居住证》;
(三)《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确认单》;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五)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鄞州区内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上述所提交资料系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认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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