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4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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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3:47
不可以。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自然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取消或者减少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的单位、自然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