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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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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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5:45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登录资料,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保存成功后,系统给出系统编号,记录此编号并在打印时输入。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填写《登记表》说明:
(1)表内“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系统自动生成。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显示为“12345678—9”,则填写为“123456789”。
(3)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4)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5)表内“有效证件号”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号码;外资企业填法定代表人有效护照号码。
(6)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3、上网登录后,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以上“2、”项所填写并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3、”所列材料一式壹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盖企业公章,并须带原件核对。
4、业务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5、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表格背面签字、盖章。
6、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业务范围:在云南省工商局、临沧市、怒江州和迪庆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云南省商务厅(外贸处)办理,其他企业在注册地商务局办理。
省商务厅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登记表》。企业凭《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管、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