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认定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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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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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9 09:47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城镇)704元/月 ;(农村)425元/月 。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2倍当地低保。 (城镇)704×2=1408元/月;(农村)425×2=850元/月
帮扶范围
①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牧民工帮扶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纳入帮扶救助范围;
②对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③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由企业行使社会职能)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④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一)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或可参照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等意外,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然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