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小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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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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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9:15
1.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 50 余幅,后张因病 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 30 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 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 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权。
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 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求一个知识产权的案例因为我们要做模拟法庭,对一般的案例老师都不
某校教师李明在教学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
之后,李明就“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李明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
后专利权人李明发现一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 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定了生产许可合同。
请问: 1、该案中的违法者是谁?说明理由。 2、该校办工厂的行为是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为什么? 3、李明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3.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道题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
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
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
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我一共打了一个多小时。..希望能帮助到你。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解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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