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1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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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17
法律分析:对全国的企业,不论大小,不分行业,都实施了实时采集、查验对比的税务监管,对纳税人虚开、失控行为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上写,此*为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