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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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0:04
征地补偿 必须一个人25方计算吗 对于被征收补偿价格并不是固定25平方一个人,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地 赔偿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土地补偿费是因征用 集体土地 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费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人员,否则任何新进人员均可主张分配权利;甚至在土地补偿费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势必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陷入一种恶性诉求。 3、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用后新进成员一般不分配,此种*符合基础实际。 拆迁补偿 要看具体的 拆迁 *,每个地区项目的*不同。拆迁补偿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被征收而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补偿,并不是按照人头补偿的。所以只要你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且你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均可以得到补偿,也不一定计算一人25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