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9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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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7:31
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具体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保全裁定只写明对标的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如对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对何处不动产(房屋等)予以“查封”、对何种动产(如车辆、电器、机床等)予以“扣押”,但未写明保全的期限是多长。在最高人民*未作出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前,按照最高人民*1992年的司法解释,习惯上,承办法官、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人)和申请人都认为,在*未解除保全措施,或*未执行被保全标的时,保全措施都有效。但是,在最高人民*2004年作出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后,根据保全标的的不同,保全期限分别为六个月、一年、二年。超过以上期限,财产保全裁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这时,被保全人可以处理原来*保全的标的。所以,在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结冻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不申请续行保全的,人民*不续行保全。为了使当事人知道不续行保全所带来的后果,*在制作的裁定书中应写明保全措施的期限,并说明超过保全期限保全裁定就失去法律效力。以提示申请人到时是否申请续行保全。在保全裁定中写明了保全期限,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诉讼法中未规定保全期限,最高人民*对保全期限的司法解释只是在*内部掌握,所以,法官应当就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给当事人释明。否则,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知道保全期限而未申请续行保全,造成被保全人到时处理了被保全的财产,导致最终执行不能,给*工作造成被动。